一、客户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二、客户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客户权益变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客户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招商期货有权对客户所持的未平仓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三、招商期货以风险率来计算客户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客户权益÷根据招商期货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100%。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当日平仓盈亏±实物交割款项±当日质押金-当日质押手续费-当日手续费+当日持仓盯市盈亏±权利金收支。
当风险率>100%,招商期货根据客户可用资金量,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招商期货不再接受客户的新开仓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招商期货不再接受客户的新开仓交易指令。
四、每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客户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致风险度<100%时,招商期货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客户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并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将应追加的保证金缴入招商期货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使风险度≥100%,否则,招商期货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于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客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或者撤销客户行权委托,直至客户风险度≥100%,对此客户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交易所开市期间,如按模拟结算结果计算的客户风险度<100%,(模拟结算结果,即将当时的市场成交价假定为结算价对客户账户进行的虚拟结算),客户应及时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或放弃行权,当客户客户权益触及或者低于按期货交易所规定客户所需的保证金水平时,客户须立即补足保证金、自行减仓或放弃行权,使客户(账户)风险度≥100%,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若客户不及时处置账户风险,招商期货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时机对客户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或撤销客户已提交的行权申请直至客户(账户)风险度≥100%(模拟结算结果),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客户承担。
六、只要招商期货选择的平仓合约、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客户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平仓合约、价位和数量而向招商期货主张权益。所谓“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七、招商期货对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控制风险。
八、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或对部分期货合约有持仓整数倍要求的情况下,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或持仓数量不符合整数倍要求时,招商期货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或调整要求,在交易所要求客户调整的最后期限前,对客户其超量部分持仓或持仓不符合整数倍的部分强行平仓。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九、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招商期货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或客户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招商期货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招商期货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如根据本合同签署处判断客户为自然人的,则在客户进行交割月或交割月前一个月商品期货合约交易时,招商期货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在交易所规定的自然人最后五个交易日内(包括最后交易日)对其持有的未平仓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未能强平的,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十、 当招商期货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客户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因市场原因导致招商期货采取的强行平仓措施无法实施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责任。如因客户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客户的可平仓数量小于招商期货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招商期货有权撤销客户此类平仓委托继续实施强行平仓,直至客户风险度≥100%,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招商期货撤销客户委托的数量超出强平委托数量的部分,招商期货不予重新挂出平仓委托,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期货有权限制客户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 客户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 招商期货认定客户资金来源不合法,或客户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 客户有严重损害招商期货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 客户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 客户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招商期货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客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