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其中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在期权交易中,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作买方,出售期权的一方称作卖方。买方是权利的持有方,通过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期权费或权利金),获得权利,有权向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因此买方也称作权利方。
期权的卖方没有权利,承担义务。一旦买方行使权力,卖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卖出或买入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因此卖方也被称为义务方。其承担的义务包括(1)接受行权的义务:如果期权买方行使权利(行权),卖方就有义务按约定的价格卖出或买入标的资产。如果买方行使权利,认购期权的义务方有义务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认沽期权的义务方有义务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买入标的资产。(2)缴纳保证金的义务:在期权被行权时,卖方承担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义务,因此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每日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权合约的财力担保。
认购期权是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入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的期权。
认沽期权是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的期权。
行权价,也称为执行价格、敲定价格、履约价格,是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该价格确定后,在期权有效期内,无论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到什么水平,只要期权买方要求执行期权,期权卖方都必须以此价格履行交易。
对于认购期权,买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卖方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买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卖方。
合约面值是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名义价值。
合约面值=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期权合约通常按月到期,也有部分交易所推出每周到期的周期权,以及存续期超过一年的长期期权。
沪深证券交易所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下季月与隔季月),共四个月份,同时挂牌交易。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到期日是合约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也是期权买方可行使权利的最后日期。合约到期后自动失效,期权买方不再享有权利,期权卖方不再承担义务。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期权合约到期日也是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权指期权买方在期权规定的时间行使权利,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期权被行权后,头寸将消失。
欧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行使权利的期权。沪深证券交易所期权的履约方式为欧式。
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期权到期前任一交易日或到期日行使权利的期权。
期权的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权利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义务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实值期权,也称价内期权,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状态。
平值期权,也称价平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也称价外期权,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状态。
权利金由内在价值(也称内涵价值)和时间价值组成。期权内在价值是由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与期权标的市场价格的关系决定的,表示期权买方可以按照比现有市场价格更优的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证券的收益部分。内在价值只能为正数或者为零。只有实值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都不具有内在价值。实值认购期权的内在价值等于当前标的股票价格减去期权行权价,实值认沽期权的行权价等于期权行权价减去标的股票价格。
时间价值是期权权利金中超出内在价值的部分。期权的有效期越长,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其获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其须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多,卖出期权所要求的权利金就越多,而买方也愿意支付更多权利金以拥有更多盈利机会。期权剩余的有效时间越长,其时间价值就越大。
开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期权在市场上建立仓位。买入期权合约获得权利后建立的仓位为权利仓(long position,也称为长仓)。卖出期权合约承担义务后建立的仓位为义务仓(short position,也称为短仓),持有义务仓的一方为义务方。
对已持有的期权仓位进行反向操作叫做平仓,即权利方将持有的期权卖出并不再拥有权利;义务方从其他投资者手中买回之前卖出的期权合约,不再承担义务。平仓后投资者不再持有任何仓位,也不再有任何权利或义务。
沪深证券交易所期权买卖指令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平仓和卖出开仓四种基本类型。
(1)买入开仓:投资者通过买入开仓,支付权利金,增加权利仓头寸。
(2)卖出平仓:投资者通过卖出平仓,收入权利金,减少权利仓头寸。
(3)卖出开仓:投资者通过卖出开仓增加义务仓头寸,开仓时缴纳保证金,持仓期间根据规则缴纳维持保证金。
(4)买入平仓:投资者通过买入平仓,支付权利金,减少义务仓头寸,同时收回缴纳的相应保证金。
沪深证券交易所期权的申报单位是一张或其整数倍。
标准股票期权合约单位是10000份,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未到期的股票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会进行调整。
期权价格通常会受到合约标的价格、行权价、到期日、利率、波动率等因素的影响。
(1)合约标的价格。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合约标的价格上涨,则认购期权价格上涨,而认沽期权价格下跌;合约标的价格下跌,则认购期权价格下跌,而认沽期权价格上涨。
(2)期权的行权价。对于认购期权,行权价越高,期权价格就越低;对于认沽期权,行权价越高,期权价格就越高。
(3)期权的到期日。对于期权来说,时间就等同于获利的机会。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到期剩余时间越长的期权对于期权买方的价值就越高,对期权卖方的风险就越大,所以它们的价格也应该更高。
(4)当前的利率。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利率越高,认购期权的价格就越高,认沽期权的价格就越低;利率越低,认购期权的价格就越低,认沽期权的价格就越高。利率的变化对期权价格影响的大小,与期权到期剩余时间的长短正相关。
(5)波动率。波动率是衡量证券价格变化剧烈程度的指标。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合约标的波动率较高的个股期权具有更高的价格。
隐含波动率,是通过期权产品的现时价格反推出的市场认为的标的证券价格在未来期权存续期内的波动率,是市场对于未来期权存续期内标的物价格的波动率判断。
历史波动率,是标的物价格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变化快慢的统计结果;历史波动率就是从标的资产价格的历史数据中计算出价格收益率的标准差。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与期货合约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期权合约是非对称性的合约,期权的买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卖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期货合约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也就是说在合约到期时,持有人必须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或进行现金结算)。
(2)收益风险不同。在期权交易中,投资人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具体为,期权买方承担有限风险(即损失权利金的风险)而盈利则有可能是无限的,期权卖方享有有限的收益(以所获得权利金为限)而其潜在风险可能无限;然而,期货投资人合约当事人双方承担的盈亏风险是对称的。
(3)保证金制度不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卖方应当支付保证金,而期权买方无需支付保证金;在期货交易中,无论是多头还是空头,持有人都需要以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抵押。
(4)套期保值与盈利性的权衡。投资者利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在锁定管理风险的同时,还预留进一步盈利的空间,即标的价格往不利方向运动时可及时锁定风险,往有利方向运动时又可以获取盈利;投资者利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在规避不利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收益变动增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