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介绍】
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涉金融诈骗犯罪案例】
(一)韶关肖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8年7月,集资诈骗团伙通过注册公司、网络推送手机APP等方式,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2019年11月,集资诈骗团伙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肖某为将集资诈骗资金转换为现金,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待诈骗资金转账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2022年8月,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东莞张某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自2019年5月开始,胡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微信群内宣传投资酒吧、咖啡店等项目,通过推广长期单、短期单等方式,承诺以高息回报、保本保息等手段吸引他人投资逾7400万元。从2020年4月开始,张某明知胡某等人的资金是集资诈骗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及他人名下二维码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帮助该团伙收款、转账,金额逾1200万元。2022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亮犯洗钱罪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贪污贿赂洗钱案例】
(一)广东惠州李某、伍某春两宗涉贪腐洗钱案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便利,伙同伍某春等人向多家地产公司索要城市更新项目的施工场地表面清理工程项目,转让给下游施工方后,以收取管理费或转让费的名义获取非法所得916.98万元。其中,李某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非法所得300万元;伍某春利用他人账户接收非法资金后,将其中的149.58万元用于购置惠州市某房产。2022年9月14日,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日,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伍某春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两宗洗钱罪案件来源于同一受贿案件。
李某、伍某春受贿后通过他人账户或购买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属于“自洗钱”犯罪。
【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罪案例】
(一)广州陈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2020年开始,莫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宣称通过投资手机生意,承诺到期给予本金和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为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陈某滇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给莫某某,用于收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逾598万元,并通过向其他账户转账、购买货币基金、消费、提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2022年7月1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滇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涉走私洗钱罪案例】
(一)走私冻品洗钱案
梁某晶明知走私团伙成员李某(另案处理)从事走私冻品活动,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通过收款、转账以及提取现金等方式协助走私团伙转移走私资金。2020年8月至9月,梁某晶按李某的指使,使用多个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走私活动上家支付的走私运费570.46万元,并将其中的551.34万元提现转交给李某,另外通过转账把19.12万元走私费用转给另一走私团伙。2023年5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决梁某晶犯洗钱罪,判处梁某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风险提示】
金融诈骗案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诱骗受害人上当,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知”的认定,进而否认洗钱罪。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应结合其身份背景、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情况、了解程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一)保持理性谨慎投资
不要轻信包装完美、宣称无风险、许诺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理性分析和思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精准识别防受骗。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切断资金流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四)不要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
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易被定性为涉案资金账户,不仅账户会被冻结,甚至可能会因为“帮信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请勿使用自己的账户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
(五)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
我们要对他人提出的要求加以甄别,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勿当洗钱“工具人”。
案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